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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哈巴罗夫斯克经商室办理境外中资企业相关业务要求
2008-12-12 12:53  文章来源: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经商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征求意见

根据商合发[2004]668号文件,“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要求, 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征求意见时须提交的材料:

1.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

2.           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及股权结构等)

4.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合同

驻外经商机构应在受理业务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

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企业获得商务部批准证书后,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30日内,应向我驻外经商机构报到登记。办理报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正确填写并加盖企业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2.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三、劳务合作项目确认

根据商合发[2007]27号文件要求,以下情况商务主管部门需征求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1.           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2.           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超过50人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3.           其他需经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确认的事项

征求意见时应提交的材料: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2. 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该劳务合作项目的批复

4. 劳务合同

5. 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6. 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

我驻外经商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10天内回复。

 

四、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

根据商合发[2004]416号文件《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企业在俄开展森林采伐、森林更新及木材加工等经济活动时,应在合同或协议签署之后30日内向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需提供我驻俄使(领)馆经商处(室)出具的核实意见。

征求我驻俄使(领)馆经商处(室)核实意见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

2.        合作合同、协议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意见

根据商合字[2004]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为我国企业参加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出具书面意见的工作的通知》,按两“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699号,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要求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在为参加境外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上、或者亚行出资工程项目投(议)标向国内中资银行申请刑具有关保函时,须持包括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企业参与该项目的书面意见在内的有关文件,到商务部申请办理投(议)标许可证。

我驻外经商机构应从项目的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并出具是否同意该企业参与项目的书面意见:

1.           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2.           业主资信

3.           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4.           是否需要我提供信贷

5.           该企业在所在国开展业务的时间和业绩、介入项目的先后等

企业应向我提交的材料:

1.           准确填写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申请登记表》(中国对外承包商会印制)

2.           商务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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